来源:新华网 浏览量:50 发布时间:2008-8-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李镭31日说,将于8月1日起实施的《反垄断法》为价格监管工作,依法打击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提供了新的执法依据。
这位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中国价格监管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他说,近年来,面对形态多样、日益复杂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特别是价格垄断行为,原有的执法体制、取证手段、处罚方式等已经不能满足实际办案的需要。《反垄断法》的出台实施正当其时,作为一部制止垄断的专门立法,《反垄断法》在广泛吸收国内外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创设了许多新的制度,进一步强化了执法手段,加大了处罚力度,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弥补了《价格法》的不足。
这位负责人说,《反垄断法》强化了执法手段,授权反垄断机构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向社会公布垄断行为。这部法律还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此外,《反垄断法》还规定了域外效力,授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进行查处。所有这些规定,都为价格主管部门的反垄断执法提供了更为充分的依据。
这位负责人说,一部法律的出台往往有着比较深刻的社会背景。《反垄断法》从立法研究到最终通过经历了近14年的时间,在去年公布绝不是偶然的。随着改革开放30年来的快速发展,中国经济的格局也在悄然发生变化,在各个领域出现了一批足以左右行业发展的大公司、大企业。这些企业不仅有大型的国内企业,也有跨国公司。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去年的一份研究报告,在中国已开放的产业中,每个产业排名前5位的企业几乎都由外资控制:中国28个主要产业中,外资在21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
李镭说,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价格垄断案件研究分析表明,目前价格垄断案件呈现以下3个特点:涉及行业广泛,违法主体多样;行业组织牵头,重点企业主导;串通手段直接,违法行为典型。
他介绍说,从违法主体看,涉案企业既包括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对国计民生影响重大的大型国企;也包括行业组织、协会,还包括规模较小、只在特定区域内有影响的中小公司、合伙企业,甚至个体工商户。
近年来,以价格垄断为代表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正呈现上升之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和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目前,中国95%以上的商品和服务已经实现了经营者自主定价。市场化导向的价格改革已成为趋势。